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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郑州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2区域无条件"禁煤"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月起开始施行,但近期市区有不少居民和单位重新燃起燃煤锅炉和大灶,今冬绿城空气质量会否受到影响?11月3日,市环保局召开新闻通气会,称本市已在市区建成12个无燃煤区,并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无燃煤区。本月开始,郑州还将大力“围剿”机动车尾气污染,并在全国率先采用遥感检测设备封堵机动车“吐污脏口”。

划定燃煤锅炉“禁地”

     “本市大气污染主要污染源中,各种燃煤锅炉、窑炉和炉灶产生的煤烟型污染排在首位。随着近期燃煤锅炉和大灶在市区重燃烟火,清理煤烟污染成为《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后的首要任务。”昨日上午,在新闻通气会上,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这样说。

     该负责人称,条例对市区燃煤锅炉划出两大“禁区”:一是条例第21条规定:本市市区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新建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浴)炉及炉灶。已经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灶,及额定蒸发量10吨以下的锅炉、茶(浴)炉,应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额定蒸发量10吨以上(含10吨)的锅炉应采取高效除尘和脱硫措施,并对产生的氮氧化合物进行控制。二是条例第22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原有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市环保局称,按照条例规定,对建设、使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浴)炉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逾期不改正的,对锅炉使用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茶(浴)炉使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今年本市将取缔10吨以下燃煤锅炉309台,目前取缔工作已进入最后攻坚阶段。

市内12区域无条件“禁煤”

     无燃煤区,是指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固硫型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可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条例规定,无燃煤区内,所有燃煤锅(窑)炉(含燃煤茶炉)全部取缔到位,生产、生活及采暖所需热源一律参加集中供热或采用清洁能源;所有燃煤炉灶(含营业、单位食堂及居民生活)全部取缔到位,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杜绝露天烧烤。

    本市从2002年开始,至今已在金水、二七、中原和管城4区建设无燃煤区12个,总面积为8.33平方公里。这12个无燃煤区详见表格。

    条例规定,无燃煤区范围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划定和扩大无燃煤区时要充分听取该区域内单位、居民的意见。市环保局称,无燃煤区内要求具备燃气、供热管网,达不到条件的区域近期不会划定为无燃煤区。在无燃煤区使用燃煤,由行政执法局予以制止或处罚。

    用遥感检测技术“围剿”尾气

    “郑州现在各类机动车20多万辆,且每年以15%~20%的比例递增。机动车污染已到了不治不行的地步。”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监察支队负责人认为。

     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将利用遥感检测设备,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进行随时抽检。遥感检测是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最先进的手段,目前国内仅六七个城市有此设备,郑州是国内第一家立法使用遥感检测尾气的城市,遥感检测车将于明年5月正式“上岗”。采用遥感检测,机动车不必停下来,一台遥感检测车一天能检测3000多辆车。发现高排放车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经治理并检测合格后,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司机必须注意如下环保问题:一是按时进行机动车尾气年检;二是机动车经年检合格后,将合格标志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方可上路行驶;三是对在年检和抽检中发现超标的机动车,要进行限期治理并复检;四是对在道路遥感检测中发现的高排放车辆,要及时进行检测和治理;五是对环保部门进行的抽检要积极配合;六是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办理入户登记前,取得尾气检测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居民楼下已开饭店如何处理?

     条例对居民楼下已开饭店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条例制定之前举行的听证会上,就此问题进行过争论,最后达成的意见是,由于郑州经济不太发达,一部分人还需自谋生意,如果要求居民楼下已开饭店全部关掉,可能保护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但同时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环保部门处理这类问题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对规模较大的饭店,要求其处理油烟污染净化装置;对小饭店,要求其加高烟囱,将油烟向高空排放,尽量减少对居民楼的油烟污染。

另外,饭店对居民楼的影响还有热污染、震动污染等,对于此类纠纷,环保部门只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

哪些项目建设要听市民意见?

     条例第16条规定:“对大气环境质量可能造成一定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环保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同时,依据有关规定,有两种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一是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其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征求周围单位和居民对该项目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意见;二是在应当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中,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其他原因,直接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征求项目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